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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做市试点正式启动 首批机构不超过10家
浏览:1756  发布时间:2017-01-13

  私募机构参与新三板市场做市业务正式进入操作阶段。出于控制业务风险考虑,私募做市初期采取试点方式,首批试点机构数量不超过10家,之后将在总结试点效果的基础上评估进一步扩大试点的可行性。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下称“全国股转公司”)9月14日发布《私募机构全国股转系统做市业务试点专业评审方案》(下称《评审方案》),对私募机构参与做市的总体要求、基本条件、评审机构、评审流程、评审及验收内容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评审方案》对申请做市试点的公司制私募机构提出了8项资质要求。同时,全国股转公司根据私募机构的业务运营特点,对参与做市的私募机构作出了采用特殊经纪结算模式、在做市业务跟基金业务间设立“防火墙”、做市资金来源仅限自有资金等差异化安排。

  按照要求,申请机构须自《评审方案》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送专业评审申请材料,逾期全国股转公司将不再接收评审申请材料。

  私募机构做市须满足8项条件

  根据《评审方案》,私募机构做市业务试点专业评审是指全国股转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授权,组织专家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含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私募证券投资机构及创业投资机构)的做市业务实施方案进行评估,评价其合规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具备下列8项条件的公司制私募机构,可以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做市业务试点:

  一是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亿元,财务状况稳健;二是持续经营三年以上,且近三年年均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人民币二十亿元;三是申请机构及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四是具有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做市业务相关要求的业务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五是设有专门的做市业务部门,配备做市业务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风控人员不少于1名;六是做市业务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并通过全国股转公司的测试;七是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普通会员;八是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首批试点机构不超过10家

  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私募机构受监管程度、规范运作水平、合规意识相较于证券公司有所差距,为控制业务风险,私募做市业务初期采取试点方式,首批试点机构数量控制在不超过10家。试点开展一段时间后,将在适时总结试点效果的基础上,评估进一步扩大试点的可行性。

  《评审方案》对全国股转公司组织专业评审的原则、组织、内容、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范。

  具体而言,全国股转公司将设立跨单位的评审工作小组,由评审工作小组承担评审工作具体事宜;评审专家由证监会私募部、公众公司部,全国股转公司,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结算公司等5家单位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专业评审的流程主要包括私募机构提交申请、专业评审、业务技术准备及现场验收等四个环节。未通过材料评审的申请机构无须实质开展做市业务技术准备;在现场验收前,通过材料评审的申请人须完成相应业务、技术准备,并通过全国股转系统组织的上线测试。材料评审中,评审专家主要对申请材料及业务制度的完备性、申请条件的充分性等进行评分;现场验收中,评审专家将对有关申请机构业务技术实际准备及承诺事项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验收。

  据悉,试点期间,专业评审将集中一次进行,全国股转公司集中接收各私募机构提出的评审申请,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出具评审意见。通过专业评审的,全国股转公司将与其签署业务协议,出具备案函并予以公告。

  对私募做市作出差异化安排

  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监管一致性的原则,私募机构享有与证券公司类做市商同等权利、义务,展业所适用的业务规定也相同。与此同时,全国股转公司也根据私募机构的业务运营特点,对其做出了差异化的制度安排。

  具体包括:

  第一,私募做市试点采用特殊经纪结算模式。负责人称,由于私募机构不具备结算参与人资格,私募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应通过并仅可通过一家具有中国结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主办券商办理相关证券、资金的清算交收业务。

  第二,为防范利益冲突,私募机构做市标的不得为其作为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直接或间接持股百分之十以上的股票。

  第三,私募机构不得使用受托管理的客户资金进行做市,做市资金来源仅限于其自有资金。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私募机构参与新三板做市业务,将有利于丰富新三板做市机构类型、有效发挥私募机构定价能力、改善新三板市场流动性,对提高全国股转系统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具有积极意义。

 



(此文章转自:http://www.sac.net.cn/hyfw/hydt/201609/t20160919_129001.html